執行生效裁判文書體現的是國家法律的尊嚴與權威。對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被執行人必須高度重視,積極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內容,切勿讓一起簡單的民事糾紛演變成刑事犯罪,最后判處刑罰才知后悔。

袁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被王某起訴到鶴崗市興安區法院,法院做出民事調解書,可是袁某并未主動履行,于是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僧攬绦懈删业皆澈,袁某依舊我行我素,拒不執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經查,被執行人袁某有轉租房屋和經營商鋪等收入來源,但未向法院申報。袁某還為了規避還款義務,用其女兒身份注冊微信賬號用于生意往來付款,且違反限制消費令規定。袁某不僅未能積極履行法定義務,還無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隱瞞個人財產狀況,在執行過程中采取隱匿財產的手段逃避執行,違反限制消費令規定,其行為藐視法律,挑戰司法權威,損害社會公信力。
鶴崗市興安區法院認定被告人袁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面對刑事處罰的強大威懾力,被告人袁某積極向王某償還部分欠款,并承諾剩余欠款分期償還。
2016年4月至2021年12月,劉某多次以資金周轉為由在段某處借款。2022年4月,段某將劉某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劉某歸還段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40余萬元。判決生效后,劉某未按時履行義務,段某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通過總對總查控系統以及傳統財產查控措施查詢,被執行人劉某名下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在執行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但劉某始終未履行協議。
近日,執行法官通過申請執行人提供的新財產線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劉某名下2萬余元財產保險金額,但仍不足以償還全部欠款。被執行人劉某明明具備還款能力卻不主動報告財產,執行法官依法傳喚劉某,并向其釋明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告知拒不履行、抗拒執行的法律后果,此時的劉某仍態度堅決拒絕還錢。五大連池法院依法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并送交拘留所執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