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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我國對民事權利的保護進入新的“民法典時代”。作為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下面,通過一個案例,來說一說夫妻一方借別人的錢,另一方用還嗎?
案例分析
張大強和王小美系夫妻關系,馬小文是張大強的朋友(均化名)。張大強向朋友馬小文借款40萬元,馬小文通過銀行轉賬給張大強,張大強出具了借據、收據各一份,并承諾一個月內還清。張大強在借款當日即向王小美轉賬3萬元。5個月后,因多次討要未果,馬小文將張大強、王小美訴至法院,要求張大強、王小美共同償還借款及逾期還款利息。王小美認為張大強未將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非夫妻共同債務。
檢察官釋法:《民法典》規定了夫妻“共債共簽”原則。該原則明確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法律這樣規定,既能夠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在債務形成時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也極大程度地避免了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雖然張大強向朋友馬小文借的40萬元是在張大強、王小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顯然已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馬小文也未能舉證證明該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是出自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同時,張大強在借款當日即向王小美轉賬3萬元,王小美對這一事實并無異議。因此,該筆3萬元轉賬應當視為王小美以自己的行為追認這部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王小美只需對這部分借款和利息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剩余部分是張大強個人債務,由其獨自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