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杜爾伯特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人民幣709.5元。
杜爾伯特縣鎮中派出所民警在多克多爾山西側烏雙溝子自然水域巡邏時發現一艘船只及攜帶電瓶、手抄網的可疑人員,經民警分辨,該人可能進行非法電魚,當場查獲3條鯉魚及一些小鯽魚,計4斤左右。事發時為禁漁期且該水域為禁漁區域,民警當即將高某傳喚至公安機關。
案件經杜爾伯特縣公安機關偵查,由人民檢察院向杜爾伯特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并責令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人民幣709.5元。杜爾伯特縣法院組成7人合議庭進行審理。

庭審中,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充分發表了控辯意見,被告人表示認罪認罰。合議庭經評議當庭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本案所涉及的野生魚僅4斤左右,為何能構成犯罪?
糾其原因在于高某采用了電魚的方式進行捕魚,而電魚、炸魚、毒魚是法律禁止的捕撈方法,且高某捕魚時該水域系禁漁區,又在禁漁期間內,故其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勿以惡小而為之,保護良好的生態環境人人有責,切勿因對法律的無知,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完)
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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