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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禮錄像被婚慶公司弄丟,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2022-09-21 08:28:09 來源:黑龍江黨風政風熱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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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極光新聞

      《黨風政風熱線》開通“連麥律師”版塊,由主持人與律師帶大家一起了解法律常識,解決煩心事兒!

      【網友孫先生】

      今年我和愛人舉行婚禮時,請了攝像師全程攝像;槎Y結束后,攝像師才發現因攝像機內存卡損壞,導致婚禮當天的錄像資料全部丟失。我們雙方協商多次,攝像師同意退還其收取的1200元服務費,但拒絕支付之外的賠償款。我想咨詢,這種情況下除了返還服務費,我有權主張其他的賠償嗎?

      黑龍江鼎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潤邦在《黨風政風熱線》節目中給予了解答。

      【律師說法】

      記載著婚禮美好記憶的錄像資料全部丟失,構成民法典規定的特定物侵權責任,也就是侵害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與普通的種類物不同,特定物往往具有獨特性、稀缺性與不可替代性,承載著權利人某種特殊的情感記憶,其精神價值可能遠超物質價值,具有重要的人身意義。因為其具有人格和身份利益等精神價值,如果因為行為人的過錯而造成不可恢復的損毀,將給受害人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

      此種責任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

      一、特定物侵權責任的主觀要件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一般過失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當然,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判斷,不可脫離民法典保護民事權益的立法宗旨。在此次事件中,行為人作為專業攝像師,妥善保存客戶的錄像資料是其工作職責,其應知內存卡一旦損壞會導致錄像資料丟失而未采取合理措施,屬于明顯的工作失職,可認定為“應知而未知”的重大過失。

      二、特定物侵權責任的客體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普通物件不是適格客體。對是否屬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的判斷,應符合社會常理。這種特定物應具有典型的人格或身份意義,一旦損毀難以恢復原狀,例如傾注心血的手稿、已故親人的唯一照片、祖傳的珍貴遺物等。雖然婚禮錄像資料本身的物質價值并不高,但對夫妻而言卻具有極為特殊的紀念意義,具有典型的人格與身份利益,屬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

      三、特定物侵權責任的結果要件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因為行為人的工作失誤,導致具有時間性、空間性、人物性等諸多個性化特征的珍貴婚禮錄像資料完全丟失,內容無法再現,對夫妻二人造成無法彌補的精神傷害。至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由法官根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民法典為特定物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于保護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具有重要的制度價值。其保護的不僅僅是特定物,更是一種承載著特殊情感的人身利益。

      【法律知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馬上就辦,辦就辦好!歡迎通過極光新聞APP《黨風政風熱線》留言區或撥打電話0451-82898110,將您的訴求、建議告訴我們。黑龍江廣播電視臺《黨風政風熱線》期待您的參與!

    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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